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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
2020-10-28 10:07:4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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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未知
来源: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
各县(区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,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、财政局,市湖滨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,市洋河新区社会事业局、财政局:

根据省人社厅、财政厅《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》(苏人社发〔2020〕73号)要求,经市政府同意,现就2020年全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调整对象和执行时间

2019年12月31日前办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、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,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。

二、调整办法

(一)普遍调整

1、退休、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4元。

2、退休、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本人缴费年限(含视同缴费年限,不含折算缴费年限,下同)15年及15年以下的,缴费年限每满1年(不满1年按1年计算,下同),每月增加2元;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(含25年)的,缴费年限每满1年,每月增加3元;25年以上的,缴费年限每满1年,每月增加5元。按缴费年限月增加额不足30元的,按30元增加。

3、退休、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.4%增加。

(二)适当倾斜

1、2019年12月31日前满70周岁(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,下同)不足75周岁、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、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5元、35元、45元;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15元、25元、35元。

2、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,根据国家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统一部署,继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,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。

三、资金来源

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,分别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。

四、组织实施

各县(区)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,加强资金筹集,迅速组织实施,确保政策落实到位。

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           宿迁市财政局

2020年7月24日

(此件公开发布)

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